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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薪資所得 夫妻「稅」一起違憲非薪資所得 夫妻「稅」一起違憲【2012.01.21∕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、盧室內設計冠誠∕台北報導】摘要︰所得稅法中的「懲罰婚姻條款」,被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宣告違憲。1. 司法院大土地買賣法官會議20日作出釋字第六九六號解釋,認定所得稅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,夫妻「非薪資所得」應合併申襯衫報且合併計算稅額的條文違憲,牴觸憲法第七條「平等原則」。大法官解釋,上述條文等同「懲罰婚姻條款襯衫」,像男女同居、不結婚,不用合併計稅、也不適用較高稅率;一旦結婚後,夫妻卻要合併計算稅額,認為信用貸款非常不合理,要求財政部應儘速修法改進。2. 司法院指出「非薪資所得」,通常是指投資獲利,包括股西裝票、債券或基金等利息收入。3. 假設無薪資所得頂客族夫妻,扣除二十七萬元利息所得扣除額後,先生酒店打工去年有四百萬元不動產交易所得,太太則有一百萬元租金及權利金收入,若採分開申報,每年可節省稅金二酒店打工十三萬餘元。http://www.libertytimes.com.tw/2012/new/jan/21/today-t3.htm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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